給商品起名
給商品起名(商標),要牢記商標的本質作用是:區別。切忌攀著他人的名牌給自己的商品起名。
給商品起名(商標)要牢記的原則:合法性、顯著性、獨創性三者的統一。切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ㄒ唬┩腥A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ǘ┩鈬膰颐Q、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ㄈ┩g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ㄋ模┡c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ㄎ澹┩凹t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в忻褡迤缫曅缘;
。ㄆ撸┛浯笮麄鞑в衅垓_性的;
。ò耍┯泻τ谏鐣髁x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注冊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ㄒ唬﹥H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ǘ﹥H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ㄈ┤狈︼@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緯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此外,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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