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命名常見誤區提醒
一. 品牌名稱跨越文化與地理能力弱
由于各國的歷史文化傳統不同、語言文字不同,風俗習慣不同、價值觀念不同、審美情趣不同,對于一個品牌的認知與聯想也有很大差異。若品牌不能超越地理文化邊界的限制,那將成為品牌運營的巨大障礙。實踐中,因不同地域間的品牌稱謂與傳播不符合目標市場的社會文化環境而導致銷售受阻,甚至還影響到了品牌形象。例如,百事可樂的宣傳語“與百事一起重視活力”,在德國被譯作“與百事一起從墳墓中走出”,如此傳播品牌,其效果可想而知。全世界最大的汽車制造商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因其一個叫“諾瓦”(nova)品牌在西班牙語中是“不走”或“走不動”的意思而在講西班牙語的國家受阻。后來,通用公司將這一品牌改為拉美人比較喜歡的“加勒比”(Caribe)才打開市場。
二. 品牌命名有雷同現象
品牌名稱雷同,是實施品牌運營的大忌。因為品牌運營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不斷提高品牌競爭力,超越競爭對手。若品牌的設計與競爭對手雷同,不僅消費者難以辨識,而且還會增大品牌的傳播費用,降低品牌傳播效果(企業在宣傳自己的品牌時,自覺不自覺地為競爭對手的雷同或相近品牌進行了宣傳)。如此,將難以達到最終超越的目的。
三. 品牌名稱缺乏美感與力度
過于平淡,通俗,缺乏美感與力度的品牌,不符合與時俱進的審美情趣和道德觀念。誠然,在舊中國流傳下來的一些老品牌,其格調也不算高,如“王麻子”、“狗不理”等,但它們都有是那個舊時代的產物,是與當時的社會文化一致的。
如今的社會文化環境與過去有了明顯不同。廣大消費者的文化水平和審美情趣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此時再出現怪而俗的低格調品牌,就會因為與當代文化氛圍不相一致而適得其反。不僅如此,低俗的品牌也與我國《商標法》中的相關條款(不得使用有損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作商標)的相關規定相悖,難以核準注冊獲得商標權,從而不能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四. 品牌稱謂過于直白
品牌名稱蘊含著產品質量的精良、功能突出、效果顯著等意義有利于誘發消費者購買欲望,這原是一種美好的愿望,也是品牌設計中廣為采用而富有成效的設計原則。
但是如果品牌設計時過于直白而明顯的自吹自擂,同時也一定程度上暗含著對其他同類品牌的貶低(如XX王、XX霸等)就會讓消費者感覺到高不可攀、或者難于認同。這將模糊了消費者的識別和判斷,不符合消費者心理的品牌設計,其結果也必然在消費者逆反的心理抗擊下制約其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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