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讀、易記原則
一是簡潔明快,如:“可的”、“家樂!、“大潤發,’;二是獨特醒目,如“7-11"零售店鋪連鎖集團;三是新穎別致,如:“一桌”飯店、“伊彩緣”數碼彩繪服務店;四是響亮動聽、朗朗上口,如:“金海馬”家具城、“星巴克”咖啡館、“百安居”家裝商品店。
2.反映商店經營范圍原則
店名應該與店鋪所經營的商品、服務或其某種性能或用途有關,但在進行店鋪命名時應掌握一個“度”,即既能暗示經營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和屬性,·又不至于限制店鋪以后的發展。
如:“伊彩緣”數碼彩繪服務店,如果將其取名為“伊彩緣”數碼美甲服務店,則明顯限制了它的經營范圍只有美甲這一項。其實它還可以為鮮花、工藝花彩繪,還可以提供沖印數碼照片等服務。
3.易引起消費者聯想原則
如:“家樂!边@一商店名稱,很容易使人聯想到,去那兒購物消費育崖合全家帶來幸福、歡樂,從而使得人們樂意前往采購。
4.與商店外部標志物相一致原則
零售店鋪店標是指零售店鋪中可被識別但無法用語言表達的部分。如:“麥當勞”醒目的黃色“M”標志,“東風雪鐵龍”4S店的兩個向上箭頭“”標志等。
5.符合消費者心理原則
好的店名應符合消費者心理,符合當地文化習慣。如:在信奉伊斯蘭教的地區,開店時用帶“豬”的字眼作店名,會直接傷害當地民族群眾的感情,不但沒有人光顧,還會引發民族沖突。
6.合法原則
零售店鋪經營者還應該注意,所取的名字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要使自己的名字得到法律的保護,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該零售店鋪店名是杏有侵權行為。如:我國法律規定,在商店戳己丸關的管轄范圍內,后登記商店的店名不得與先登記商店的店名相同或近似,否則就是侵犯其他商店的名稱權。
二是檢查店名能否注冊。如: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如果商店采用公司組織形態的,商店名稱不能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不能用外國國家名稱、國際組織名稱、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不能用漢語拼音(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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