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名稱的標準就是看它是否是吉祥的,這才是最重要的。
取名字主要是根據企業的項目文化、時代空間來取名的,要分析消費者與行業產品需求文化常識之間的關系,找出義蘊和所需行業產品文化!在取名時為公司口號做以調補,除了名稱格局以外,還要考慮到名字的時代性時尚感!取名還著重從文字的發音、字義綜合來考慮!這樣才能為公司取吉祥而有內涵的好名字!
取名蘊含理想、追求、期望,取名包含視覺、音律、吉慶等因素,取名還要回避不良諧音字。
字義好:寓意深刻,蘊涵豐富,積極健康向上。
構思好:清新而不俗,獨具特色,與眾不同含義豐富,耐看,易懂。
易認易念易寫,好聽好看好記,無歧意無不良聯想諧音,吉利吉慶吉祥。
公司名稱是公司作為法人所享有的一種人身權。公司的名稱權依法確立,并受法律保護,不得侵犯。我國公司法規定,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并應符合企業法人名稱登記。根據1985年6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的選定和使用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名稱應由字號或商號、所屬行業(經營特點)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個部分組成;公司名稱前應冠以所在地區和區劃名稱,在冠用的行政區劃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同行業的公司的名稱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資的公司名稱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名稱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資的公司并可有與中文名稱相一致的外文名稱。
(2)公司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因特殊情況,經工商行政機關核準使用兩個名稱的,其資金不得重復登記。
(3)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稱: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名稱;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以外國文字或者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以數字組成的名稱。
(4)公司申請登記時,名稱前應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市名或縣名。凡冠以市名或縣名的,由各該市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在同一市、縣范圍內,同行業公司不重名。凡冠以省名、自治區名、直轄市名而不冠市名、縣名的,由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同行業公司不得重名。凡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為公司名稱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公司不得重名;除全國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的名稱。
(5)公司名稱可以轉讓。轉讓時,由轉讓與受讓方簽訂書面轉讓協議,按照工商企業申請登記程序,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
(6)公司使用未經核準登記的名稱或者擅自變更已經核準登記的名稱,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公司改變名稱,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并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變更登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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