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容易被當作地區性品牌,一般適合在局部區域內的推廣,不利于更大范圍的拓展和傳播。重慶有一家企業叫“江津水泥廠”,產品(水泥)品牌名叫“渝江”(“渝”是重慶簡稱,“江”指江津市),是典型的地域性命名。多年來該品牌受行政區劃概念的制約,產品銷售和品牌宣傳很難擴大到重慶以外地區,甚至在重慶市區都受到某種程度的排斥(江津為重慶的一個縣)。后來,在導入CI的過程中,專家們經過反復調查、試驗和論證,將企業和產品品牌都統一命名為“地維”,終于突破了以往過于地域性識記的局限。
2.在同一區域使用相同或相似稱謂的企業太多,不僅會造成品牌形象、企業形象的混亂,稍有不慎還會引起商標糾紛。
3.如果地名既無傳統意義上的特產產地概念,又沒有新時代的先進特色,那么,將地名引入品牌就會變得有百弊而無一利。
4.以地名為品牌名稱的辦法現在已基本行不通。我國商標法規定:“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苯栌卯數仫@著性標志物名稱的方法,雖然能在本地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標志物不一定在外地甚至國外聞名,那么這個名稱就會失去了原有的意蘊。例如對于不知道“富士”為何物的人來說,這兩字是毫無意義的,也許解釋“富士”要比介紹產品的投入還多;如果是新品牌推廣,就有可能會造成推廣資金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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