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有家民營醫院在法人登記中,登記為“公司”。這下好了,這家醫院有了兩個“名字”,一個姓名叫“醫院”,再一個姓名叫“公司”!搬t院”違法后,由“公司”出面接招,但章蓋的仍是“醫院”;處罰了“公司”后,“公司”連連叫屈:“公司”和“醫院”各自互相獨立、各是一個“媽”,“醫院”違法了怎么能處罰"公司"呢?
可是,這種內藏玄機打擦邊球的“藏貓貓”游戲,被法院的“火眼金睛”識破,證據鎖定“公司”與“醫院”就是同一個單位。
廣告涉足禁區被罰款一萬元
2007年4月16日,萬州某民營醫院(后簡稱民營醫院)委托萬州一網絡技術中心有關人員,為其建立公眾可以自由點擊進入的民營醫院網站。民營醫院為此支付網絡技術公司費用5000元。
民營醫院在該網站"典型病例"的"雙腓骨移植替代股骨"網頁中,發布其療效優良率達98%;在"幼兒斷腕再植"網頁上,發布患者喬某進行"幼兒斷腕再植"手術前后的照片7副。
"民營醫院在互聯網設立的網站上,對其診療效果有效率進行宣傳以及利用患者形象宣傳,其'幼兒斷腕再植'治療效果的行為,屬于醫療廣告行為。"萬州區工商分局有關人士說:"這些內容是對民營醫院作為醫療機構本身和所提供的醫療服務的介紹和宣傳,屬于《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所稱的醫療廣告。"
2011年9月6日,區工商分局以民營醫院有限公司涉嫌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予以立案。10月31日,民營醫院有限公司向區工商分局作出了"關于我院網站資料整改的情況說明"。11月16日,區工商分局向民營醫院有限公司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11月19日,民營醫院有限公司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予以了復函。
同年12月29日,區工商分局以民營醫院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禁止性規定,屬違法行為。
同時,區工商分局鑒于民營醫院有限公司在接受調查期間,對其網頁宣傳內容進行了整改,主動改正了違法行為,遂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以民營醫院有限公司罰款1萬元。
“公司”與“醫院”是同一單位
民營醫院有限公司不服區工商分局作出的工商行政處罰一案,于2012年3月8日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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