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相關法規尚不明確
商務部中國反商業欺詐維權者宋昌江律師表示,目前電視購物問題,首先是名人為個人利益不負責任地推銷商品。按照目前法律規定,在食品消費方面有《食品安全法》,名人如果通過虛假廣告代言給消費者造成侵權的,應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在藥品銷售方面,如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仍做代言的,在符合《刑法》規定的,可以作為共犯處理。但這兩種責任情形,在現實中真正地執行卻又非常難。而保健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產品的名人代言,目前還缺乏相關明確的規定。
中國廣告協會副秘書長楊洪豐也指出,在我國現行的《廣告法》中,名人代言責任也未有相應條款規定,目前國家正在對《廣告法》進行修訂,明確將對代言虛假違法廣告的法律責任做出規定。
2 一些媒體貪婪逐利
中商聯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專家指出,一些媒體特別是很多地方電視臺,在面臨生存和經營困境時,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大量有增無減地播出違法違規廣告,造成非法廣告泛濫,造成廣告價格一翻再翻,老百姓投訴無門,很難展現應有的公正和良知。
3 多頭監管執法不力
目前電視購物廣告的監管涉及廣電總局、工商總局、藥品監督局、衛生部等多個部門。中商聯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指出,盡管政府一再修改有關規則,實施禁播禁刊、打擊處罰,但收效甚微、屢禁不止,電視購物廣告也長期處于“多方監管、誰都管不好”的局面。
雖然我國有專門的廣告審查規定,但現實中隨意修改廣告內容,缺少事后監督,監管部門權力交叉,執法不力,是造成電視購物問題的直接原因,因此電視購物的問題根源于立法。北京郵電大學教授、中國電視購物研發中心主任曾靜平此前在接受本報采訪時也表示,應該把電視購物按照廣告進行明確,由廣電總局負總責來實施嚴格審查。